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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当仲裁员

发布时间:2015-07-16 阅读量:192
接到衢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电话时,我正在市直机关工委马燕书记的办公室里汇报天赞党员捐资助学的情况。一刻钟后,我赶到了衢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的傅姐递过来一个卷宗,带着嘱咐的口吻对我说,姜律师,这个案件你就当独任仲裁员吧,你能胜任的。
接过卷宗,我觉得这个卷宗沉甸甸的。这是我被选任仲裁员后第一次接受案件审理工作,感觉还是挺有挑战性的。车到山前必有路,船到桥头自然直。虽然没有办理仲裁案件的经历,但我自信不会辜负傅姐的信任。
打开卷宗,我翻阅了仲裁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原来是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我悬着的心放了下来。凭着自己多年为公交集团、安达旅游等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我初步判断这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是比较清晰的。另外,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前有过多次调解,预计该案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
一回到办公室,我就开始审查案件。经过审查材料,我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情况是这样的:申请人是某协会组织,被申请人是某旅行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组织协会的数十名会员由被申请人负责组团到外地旅游。之后,在旅游的过程中,部分游客在就餐后突发呕吐、腹泻等症状,相继在当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部分游客因此耽搁了旅游行程,继而引起纠纷。就赔偿事宜双方差距太大,协商未果,引起本案仲裁。在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要求仲裁委裁令被申请人退还旅游费,并提出了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仲裁请求。
经过与仲裁委秘书处的沟通,我安排了第一次开庭时间。接下来就是庭前准备工作。考虑到没有仲裁庭审经验,为了稳妥起见,我决定将整个庭审以模拟开庭的形式打印成书面,以备开庭之需。现在回想起来,与我第一次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的情形非常相似。
十三年前的一天,我和卢礼成主任一起到龙游县人民法院小南海法庭开庭。路上,卢主任临时要求我独立代理案件,他视情况做必要的补充。因在庭前我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将举证意见、质证意见和代理词都整理成书面材料,这些在开庭时都派上了用场。回程的路上,卢主任对我第一次的庭审表现给予肯定评价。这充分说明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这种办法,我花了整整一下午的时间模拟仲裁庭审。按庭审步骤推演及考虑各种意外情形,把模拟庭审笔录打印出来。庭审笔录中,对庭审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仲裁员发问等内容进行了一一罗列。并将申请人提交的数十张医疗票据的数额进行了核对,将挂号费和就诊费进行了区分,便于庭审时迅速核对,节省开庭时间。对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形,在笔录中都以下划线进行标注,便于在庭审证据审查时特别核对。
开庭那天,我特意提前二十分钟到仲裁庭。双方当事人陆续到达后,庭审开始了。我宣读了庭审纪律,强调了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若经劝告仍不改正的,则视情形轻重进行训诫,甚至责令退出仲裁庭。考虑到被申请人没有委托代理律师,我将一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向被申请人进行解释。这些工作对有序推进仲裁进程非常重要。按照庭前罗列的提纲,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发问,这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查漏补缺的作用。
庭审中,作为仲裁员我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的仲裁权利,让双方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对证据进行详尽地质证,并给予双方充足时间阐述辩论意见。我只是适时地推进仲裁进程,并对双方偏离仲裁程序的行为给予纠正和引导。在庭审结束前,考虑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我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要求申请人在庭后七日内提供补强证据,并告知了逾期交纳证据的法律后果。
考虑到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和解,为此在开庭前后,我都安排了和解程序。无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且双方谈话的火药味太浓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第一次庭审结束了,比预期要顺利得多。从仲裁员座位上走下来,我紧绷的神经才逐渐放松下来。双方当事人在签庭审笔录时,还是针锋相对,剑拔弩张。我居中调停并制止双方争吵后,告知双方庭后准备调解方案,下次再进行和解。
过了十天,我估计双方冷静下来并做出了调解方案,于是安排了第二次开庭时间。在第二次开庭时,双方都表达了调解的意愿。我耐心地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打消他们的前嫌,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就这样,第一个仲裁案件顺利地以调解方式结案。
经历了这次仲裁,从律师角色转为仲裁员,让我深刻地感受到裁判者的艰辛,也让我体会了裁判者的压力和责任。身为一名律师,同时兼任仲裁员,我感受到法律人在执业过程中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都应兼顾,并应当有更高的执业理想和追求。
 
作者姜纪勇律师  简单介绍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兼律所副主任。现担任衢州市律协民商委副主任、浙江省律协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协企业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委员、衢州市第四届青年联合会常员等职务。
现受聘担任好梦来家纺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粒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杭甬变压器有限公司、衢州峰仔食品有限公司、衢州刘家香食品有限公司、衢州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等二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法务处理、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对外投资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先后获得“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浙江省模范党员律师”、“浙江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衢州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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