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材料
申请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1.仲裁申请书
(1)自然人应当签名;(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
2.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合同外签订的仲裁协议,携带原件供核对。
3.合同
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副本的应当出示合同正本。
4.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其他组织提供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5.授权委托书
(1)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2)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证据材料
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注明证据来源等。
7.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需提交如下资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证据保全申请书;
(2)书面指示本会具体转送的法院;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8.其他
依照仲裁规则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
1.案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5份。适用简易程序,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3份。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2.所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
3.详尽要求请查阅本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