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仲裁工作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11 阅读量:211
为充分发挥仲裁工作指导案例的宣传示范作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2023年1月11日,司法部发布“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就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国有企业与被申请人某中国香港居民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武汉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文化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动漫公司就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案”3个案例,旨在向社会宣传推介仲裁在高效、便捷、专业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推动仲裁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货物买卖、房屋租赁和知识产权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反映了仲裁高效便捷专业化解纠纷的优势特点,体现了仲裁机构在服务大局中的责任担当,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就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仲裁机构发布了《新冠疫情期间提升仲裁便利性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措施》,为当事人减免50%仲裁费用,体现了仲裁为民、服务大局的公益属性;“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国有企业与被申请人某中国香港居民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通过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体现了仲裁高效便捷的服务优势;“武汉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文化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动漫公司就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案”主要体现了仲裁在知识产权新型纠纷处理中的专业性特点。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充分发挥仲裁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指导支持仲裁机构推出便民服务措施、完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推进仲裁专业化发展,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案例一
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就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简介:
2019年11月,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签署《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某房地产项目工程供货。2021年12月,双方当事人通过《企业对账函》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800余万元,但仍有197万余元未予支付,故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剩余欠付货款和仲裁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货款金额无异议,但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同意支付上述货款。
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仲裁庭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结合《上海仲裁委员会新冠疫情期间提升仲裁便利性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措施》,最终通过调解协议明确本案仲裁费减免50%退至申请人,剩余50%的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货款,申请人在收到货款后的3个工作日解除保全,从而打消被申请人顾虑。
上海仲裁委员会秉承公正、专业、高效的宗旨,在担起定纷止争的社会责任同时,制定出台了仲裁费用减免等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一系列措施,共计减免仲裁费逾2600万元,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纠纷解决负担,体现仲裁为民、服务大局的公益属性,为助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市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编号:SHGNZC1645584177
案例二
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国有企业与被申请人某中国香港居民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简介:
本案申请人是一家国有企业,被申请人是中国香港居民,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所有的涉案商铺,但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及综合管理费,经申请人催收后仍长期拖欠。后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考虑到被申请人与在国外居住的案外人共同经营涉案商铺,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下,线下开庭存在困难,仲裁庭多次组织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争议解决(ODR)平台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最终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申请人减免被申请人部分违约金并同意被申请人分期付款的方案,案外人亦同意与被申请人一起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现了当事人双赢的结果。
近年来,广州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企业间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项目(以下简称APEC-ODR)建设。2021年1月上线全球首个APEC-ODR平台,为APEC21个成员经济体的商事主体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一站式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服务。2022年5月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正式被APEC作为全球三家ODR平台提供商之一,并在APEC官网上予以推介,APEC-ODR平台将为亚太区域乃至全球在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供智慧方案。截至2022年10月,广州仲裁委员会已通过该平台处理案件251宗,总标的额超过49亿元,调解结案134宗,平均结案周期38天。
案例编号:GDCWZC1638754660
案例三
武汉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文化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动漫公司就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简介:
申请人某文化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动漫公司于2016年达成《专有许可权许可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动漫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许可给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媒体进行使用。后双方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2019年5月,申请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许可协议,交付相关许可作品,并赔偿其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巨额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请求金额共计近亿元。被申请人则答辩称其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作品交付等义务。
仲裁庭综合考虑本案背景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合作基础等因素,凭借专业能力及调解技巧对涉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涉案许可协议解除,对于部分作品的单独授权问题,双方另行予以解决。
本案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新型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如许可范围、许可类型等都是著作权许可合作纠纷领域多发问题,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2022年以来,武汉仲裁委员会与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了《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衔接机制协作纪要》,设立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仲裁庭审中心,为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作出了积极有益探索。
案例编号:HBGNZC165534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