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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消费者)享有的主要仲裁权利

发布时间:2024-09-04 阅读量:163
被申请人(消费者)享有的主要仲裁权利
l 认为仲裁协议效力无效,主张本会不应受理仲裁申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依法之后不得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l 认为申请人对自己负担债务或义务,依规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l 依规选任仲裁员的权利。
l 委托代理的权利。
l 认为仲裁庭成员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而影响公正裁决,依规请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l 认为案情复杂,依规请求进行线上同步视频开庭或线下开庭审理的权利。
l 希望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依规请求给予和解期限的权利。
l 请求仲裁庭居中调解并请求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权利。
l 认为仲裁审理是以在审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结果为前提,依规请求中止仲裁程序的权利。
l 根据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和论证的权利。
l 客观原因难以取得证据,请求仲裁庭调查取证的权利
l 认为申请人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不相关,对申请人所提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
l 驳斥申请人主张而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
l 对仲裁程序或法律适用不理解,请求仲裁庭予以释明的权利。
l 开庭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l 发现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错误后要求补正的权利。
l 认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或枉法裁判,根据切实证据依法向衢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被申请人(消费者)负担的主要仲裁义务
v 及时查收仲裁通知和仲裁文件,诚信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拒不参与仲裁程序,不影响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进行。
v 依规参与庭审维护自己的权利,遵守庭审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
v 诚信及时履行仲裁裁决。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或复审程序。仲裁裁决所载履行期限届满拒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