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与重庆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9-04 阅读量:104
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人违法放贷。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答复:经核实,截至2024年7月,被申请人涉及XX小贷出资的贷款已还清。关于提到的违规放贷问题,经核实,XX小贷已在借款协议中展示费用收取、明确利息和罚息的收取标准等相关内容,并依据借款协议的约定收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已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条规定:“……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在核查过程中,XX小贷已按要求向被申请人退回部分借款服务费,对实际执行借款利率予以调减。调减后,被申请人涉及XX小贷出资的借款综合实际年利率未超过有关司法规定。 三、XX小贷已对实际执行借款利率予以调减。我局已告知XX小贷加强用户沟通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