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公司与顾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9-04 阅读量:137
案情: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0.05%/天,年化利率为1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分12期偿还借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6日,逾期还款,则按照借款日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罚息等。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30000元。被告按约偿还第一至六期本息,自第七期即2023年1月26日起,被告未按期偿还本息。被告欠付本金15769.95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法院裁判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xx借款本金15769.9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案涉《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与罚息合并计算后的总额,以上述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