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4个常见案例,教你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4-07-03 阅读量:124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4年的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见情形容易“踩坑”?又需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权呢?下面通过4个具体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财产受损,应向谁索赔?
场景一
小张为装修房子,网购了一台热水器,在商家完成安装一周后上门查看时,发现热水器漏水,造成新房木地板、墙面等多处损坏。经鉴定,泡水事故系因该热水器水管破裂导致。商家认为,该商品系A厂家生产,自己只是代为销售。小王应该向谁主张损失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官说法
小张可要求商家赔偿,可申请对房屋装修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赔偿数额。
2“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场景二
小王下班后在小区超市购得一袋面包。食用过半,突然发现泡面已过期,他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说法
小王可以要求超市给予赔偿。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大家在日常中应主动监督食品安全,增强维权意识,形成人人关心、人人维护的食品安全法治环境。
3"旅游途中被“强制购物”怎么办?
场景三
小林在旅行社报名了“1000元双飞7日游”,合同中明确注明此次出行不得强制消费。但到了目的地,他被带至指定特产店强制购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法官说法
不合理的低价团有风险,旅行社可能通过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报团时不要贪图价格便宜,要理智考量,避开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团。出行前请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旅游行程安排,提前了解旅行过程是否有购物点、是否有自费项目的约定,约定不明时要主动询问销售人员,并在合同上标明。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点,延长购物点停留时间,诱导、强迫购物的,旅游者要留存好录音、录像、购物凭证等证据,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4"私教课没上完能退吗?
场景四
小毕与某健身房签订《私人教练合约》,约定以300元单价购买50节私教健身课,由教练杨某上课。后因杨某离职,且健身房也未给毕某安排适合的教练,毕某一直未再上课。毕某可以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法官说法
根据合约约定,双方已明确由指定教练为小毕进行指导训练,说明小毕在健身房处选择的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性。现该教练已离职,健身房又未能为小毕提供适合的教练进行训练。小毕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小毕购买的尚未使用课程,健身房应返还课时费。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
可能会有消费者
不小心踏入消费陷阱
遇到这种情况
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