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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您好!本人黎文汉,于2019年5月19日向你我贷贷款平台借款人民币7500元。后因与该出借人产生纠纷,由于债权转让给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案件被提交至衢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近日,我收到了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2)衢仲字第1-10408号仲裁裁决书,裁定我需要向出借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5900元。此裁决结果令我感到极度震惊与不公,特此提出郑重投诉,理由如下:一、 裁决金额远超法律保护上限,涉嫌变相支持高利贷。我的实际借款本金仅为7500元,而裁决支持的还款总额高达15900元,是本金的2.12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本案中,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总和显然已远超此法定保护上限,属于畸高。该裁决实质上认可并保护了非法高利贷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二、 仲裁程序可能存在瑕疵,未能保障我的基本程序权利。在仲裁过程中,我并未收到贵会的正式开庭通知/未能充分了解仲裁程序的权利与义务,导致我未能及时到场参与庭审或提交有利于我的证据,程序上的不公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实体公正。三、 裁决结果显失公平,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公平的裁决应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从7500元借款演变为15900元的债务,这种“利滚利”的裁决结果,完全违背了公平、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一个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通过仲裁程序演变成了对投诉人的不公压榨。这不仅给我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也让我对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公正途径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我的诉求:恳请贵单位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该仲裁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及实体公正性进行调查:1. 审查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2. 审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特别是关于借款利率及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3. 依法对该不公裁决予以监督纠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及《借款协议》约定,衢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已向您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发送了仲裁通知,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15〕18号”)第三十条规定,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20〕6号”)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第三十条规定,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案件裁决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和以法释〔2020〕6号实施时间2020年8月20日为界限,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和按法释〔2015〕18号不超过年利率24%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起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和按法释〔2020〕6号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案件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7.24%,裁决2020年8月20起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和按提交仲裁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8%标准计算,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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