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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若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格式条款,是否应是无效的条款?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的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地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仲裁管辖条款不属于免除或者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团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该条款进行加粗、加黑、下划线等提示时或作出说明时,该仲裁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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