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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我对裁决结果不服,我要求重新仲裁。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此,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不得要求重新仲裁,也没有类似于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 但是,如果您作为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