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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申请人是云南的公司,我是被申请人在厦门,衢州仲裁委员会为什么可以裁决,并且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您与申请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衢州仲裁委员会解决,衢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本案而享有管辖权。如果您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或请求仲裁庭作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再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该法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就仲裁裁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仲裁裁决作出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